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0年度上訴字第18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0年上訴字第18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一八一五號
上訴人即自訴人丙○○自訴人代理 洪文佐 律師被告戊○○被告乙○○被告甲○○共同選任辯護人 洪耀臨 被告丁○○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孫妙岑 右上訴人因被告殺人等案件,不服台灣屏東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三日、九十年十月三十一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蕭權閔
法官陳吉雄法官李嘉興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呂素珍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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