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雄小字第1098號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楊昱宏
被告 邱紫凌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貳仟玖佰參拾捌元,自民國一一二年三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黃振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