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2年度雄小字第1098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雄小字第1098號

原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楊昱宏

被告 邱紫凌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貳仟玖佰參拾捌元,自民國一一二年三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黃振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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