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12年度彰補字第531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彰補字第531號

原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林芷伃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奕榕 、黃**等人間請求撤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及陳報下列事項,如第一、三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或陳報之事項:

一、債權人主張債務人詐害其債權,依民法第244條規定提起撤銷詐害行為之訴者,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即算至起訴時原告之債權總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如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222號裁判意旨參照)。請查報本件原告主張持有之債權計算至起訴日(即民國112年5月29日)止之債權總額(並請分列本金、利息等各項金額),及主張撤銷標的之價額總額分別為何,並提出相關依據及計算式,再擇其較低者為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所定費率補繳裁判費(須扣除已繳之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二、應陳報之事項:

⑴彰化縣○○市○○○段000000地號土地、同段3394建號建物(下稱系爭不動產)之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及異動索引(含全體共有人,年籍資料請勿遮隱)。

⑵被告黃奕榕於111年7月間已陷於無資力之相關證據。

三、請依上開資料,補正全體被告之正確姓名、住居所、身分證字號及正確訴之聲明、附表,並提出被告之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四、請依上開命補正、陳報之事項,提出更正後記載完備之起訴狀(補正被告姓名、地址、身分證字號、正確之聲明、附表等),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及所附證物資料(不用檢附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異動謄本、戶籍謄本)。

中華民國112年6月20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范嘉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20日

書記官顏麗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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