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保險簡字第5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施淑美
被上訴人
即被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市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照明
被上訴人
即被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調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4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提起上訴,應徵收裁判費;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之16條第1項、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對民國112年4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依上開規定,應徵上訴裁判費,但未據上訴人繳納,經本院於112年5月1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訴費,此項裁定業於112年5月1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未補繳,亦有本院繳費資料明細、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洪凌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