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交簡字第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交簡字第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致死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4年度交簡字第7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3年度偵字第7371號)及移送併案審理(93年度偵字第5953號),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裁定以簡易判決處刑,並判決如下:
主文乙○○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致人於死,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外,證據部分另補充被告乙○○於本院調查時之自白、被害人家屬甲○○之和解陳報書影本、台北市○○○○○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各一紙附卷可稽。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76條第2項、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
74條第1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4年2月5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劉秉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曾恆壽中華民國94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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