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促字第734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促字第734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4年度促字第7349號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薛紀建 債務人 王建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台幣21,381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1,0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4年2月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雅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4年2月5日
書記官彭聰敏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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