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審交重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5號原告 蔡瑛惠 訴訟代理人 林衍鋒 律師被告 梁皓昱
梁政煌 梅珊珊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審交易字第90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1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李育仁
法官陳孟皇法官李郁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亦芩中華民國109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