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2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廣告費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59號原告菲力斯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金耀 訴訟代理人 成介之 律師被告泰威飲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俊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廣告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筱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
書記官薛力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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