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9號聲請人 姜文鈞 相對人一杓光食品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呈報清算人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按因非財產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以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徵收裁判費1,
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筱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
書記官薛力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