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576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576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5768號債權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東進 債務人 詹子嫻 債務人 林國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柒拾陸萬壹仟伍佰壹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一二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陸拾陸萬叁仟玖佰零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三七五計算之利息,暨上開二筆借款分別(一)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二)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中華民國102年5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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