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42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42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二二四號
原告丙○○
甲○○右二人共同 許碧真 律師訴訟代理人 王元勳 律師右一人複代理人 胡志彬 律師被告乙○○
丁○○右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應明銓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四日上午十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五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惠瑜
法官陳怡雯法官姚念慈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五日
書記官朱俶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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