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3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3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八0號
上訴人即被告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北榮民技術勞務中心法定代理人 張新麟 上訴人即被告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因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八0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柒拾柒萬肆仟貳佰捌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萬貳仟柒佰貳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五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周美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五日
書記官王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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