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消債更字第2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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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消債更字第2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消債更字第210號債務人 林政福 代理人 黃俊六 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本院得定期命債務人預納進行更生程序之必要費用。茲為調查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現值,限債務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預納新臺幣6,000元之鑑定費用,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燁真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15日
書記官丁柔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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