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14號原告 賴加宗 上列原告與被告 阮麗敏 間離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為非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原告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22日
家事庭法官法官何怡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22日
書記官莊國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