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9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廢棄物清理法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九八七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
乙○○
現居:共同選任辯護人 王敬堯 律師
陳丁章 律師 楊譜諺 律師被告甲○○男三
身分證住:臺右列被告等因廢棄物清理法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八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談虎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君偉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