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度交附民字第9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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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交附民字第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交附民字第九八號
原告甲○○訴訴代理人 蕭玉杉 律師被告乙○○右列被告因本院九十年度交易字第二二九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八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許仕楓
法官談虎法官徐子涵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彭麗紅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九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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