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0年財菸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違反菸酒專賣條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財菸字第一七號
移送機關臺灣省甲○○○○宜蘭分局右列移送機關因查獲未貼專賣憑證之菸類,依台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規定,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以宜局業字第三六八四號移送裁定書移送,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香菸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移送意旨略以: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第七(蘇澳)海巡隊、宜蘭機動查緝隊、岸巡一二大隊,於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一日,在宜蘭縣梗枋外海,查獲如附表所示不明人士持有之未貼專賣憑證之香菸,依據台灣省內酒菸酒專賣暫行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移請裁定沒入等語。
二、按持有未貼專賣憑證之菸類或酒類,不得販賣、持有或轉讓,台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第三十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又上開條例規定經查獲之菸酒沒收或沒入之,同條例第四十條第一款亦定有明文。查本件警方於上開時地查獲如附表所示不明人士持有之未貼專賣憑證之香菸,有扣押物品表附卷可參,堪信為真實。爰依上開台灣省內酒菸酒專賣暫行條例第四十條第一款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八日
台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辜漢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秀麗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八日附表┌──┬─────────┬───────────┐│編號│香菸名稱│數量│││││├──┼─────────┼───────────┤│一│DavidoffClassic│三千九百四十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