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609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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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6095號
原   告  盛柏凱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婉琪 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原告應於十五日內具狀補正被告甲○○之性別、出生年月日、職
業、身分證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並檢附年籍身分證明資
料陳報本院,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其住所
或居所;書狀內宜記載當事人之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
國民身分證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
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
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
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並未載明被告甲○○之年籍資料等足
資辨別之特徵,亦未提出被告甲○○之最新戶籍資料以供核
對被告之資料,致本院無法確認原告請求裁判之對象,及難
以確定被告當事人能力之有無。其起訴顯未具備法定程式,
因該等欠缺可以補正,爰定期間命原告補正之,如逾期未補
正即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13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13日
書記官陳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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