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侵訴字第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侵訴字第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侵訴字第83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法定代理人蘇春全被告蘇育騰選任辯護人 許雅婷 律師
謝富凱 律師 朱瑞陽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妨害性自主案件(101年度侵訴字第83號),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11月2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得為被告之利益獨立上訴,刑事訴訟法第345條定有明文。又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法定代理人甲○○不服本院民國101年11月2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於同年12月10日為被告之利益獨立提起上訴,惟上訴狀內僅記載對原判決不服,特於法定期間內聲明上訴等語,而未敘述上訴之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提出具體上訴理由,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逾期未為補正者,即駁回上訴。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1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蔡坤湖
法官姚念慈法官周玉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貽婷中華民國102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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