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消債補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消債補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消債補字第1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王靖茹 代理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林淑娟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事件,因有如附表所示資料未完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2年1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慧萍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1月17日
書記官黃靖雅附表:
一、聲請人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4,42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計算式:(12+1)×10×34=4,420】。
二、聲請人應詳細說明前置協商不成立之原因,及自何時起有何無法清償債務或有無法清償債務之虞之原因。
三、聲請人應陳明有無與各債權銀行成立個別協商一致性方案,,並應說明成立協商後迄聲請更生之日止,依個別協商之約定,聲請人已清償之金額、證明成立債務協商時之還款來源,且應表明聲請人自何時起未清償及說明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原協商方案顯有重大困難之理由,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四、應提出聲請人之勞健保之投保資料,及說明聲請人自101年1月起迄今之每月實際所得來源、數額(含薪資、佣金、獎金、津貼及補助),並提出證明文件或資料(如公司或機關出具之證明、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並補登資料完畢之帳戶存摺影本等),及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包括集保存摺)封面暨完整清晰內頁之資料影本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五、應提出聲請人之各項生活必要支出(含膳食、水電瓦斯、交通、電話、生活雜支)之計算方式及檢附相關資料、收據證明。並應說明聲請人所列生活費用中有需支出高額電話費用之原因。
六、應說明聲請人就未成年子女許O筑扶養費之詳細計算方式,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並應提出受扶養人許O筑之99、10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其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含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除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並說明其等有無領有津貼或其他社會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七、應提出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八、聲請人雖勾選最近5年內無從事營業活動,惟依聯徵中心之債權人清冊顯示,聲請人曾擔任「大頭專業豬腸冬粉」之負責人,故應說明自何時起迄至何時止擔任大頭專業豬腸冬粉之負責人?最近5年內每月平均實際營業額為何?聲請人對「大頭專業豬腸冬粉」,現有無任何財產上之權利?應併提出證明文件。
九、聲請人就協商成立前後,若有縮減生活開之以增加清償資力之證明,亦一並檢附到院。
(以上均請依序提出並加以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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