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消債補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消債補字第2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歐素鳳 代理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郭至卓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說明及文件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附件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2年1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佑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17日
書記官湯郁琪附件:
一、聲請人自聲請清算前2年迄今「每月」實際薪資所得證明。若無工作所得,請說明自何時起處於失業狀態?曾否領取失業給付。
二、陳報聲請人於聲請清算前二年之每月日常生活費用(含自己及聲請人扶養之人),例如:水電、瓦斯費、電話費、生活必需品、房租等費用,其數額、支應方式及相關證明。又聲請人主張目前全無工作收入,併請說明如何支付每月該等生活開銷。
三、提出聲請人之配偶及子女99年至10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清單到院。並說明其配偶及子女目前工作為何?每月所得為何?應提出薪資明細或薪資存摺影本到院。另請聲請人說明子女有無共同分擔聲請人生活必要費用之支出抑或提供扶養費以為經濟來源。
四、提出聲請人及配偶及子女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除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五、提出聲請人之債務人清冊。
六、說明聲請人自100年1月迄今有無領取保險金、社會津貼、年金或其他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七、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八、提出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有效任意保險契約書或保單影本,及「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證明文件、依約已可領取之保險給付項目、金額。並列計算式說明當年度之所有保費繳納總支出為何。(須由保險公司出具證明文件)
九、陳報聲請人聲請清算前2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十、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