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106號原告 郭書宏 被告中華苗栗社區管委會及委員住戶9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1月
4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2年11月1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竹南派出所受理訴訟文書寄存登記簿暨公務電話紀錄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故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周靜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黃南穎中華民國102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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