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80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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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80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易字第802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孫小林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撤緩毒偵字第217、218號),本院認不應以簡易判決程序處刑,改以通常程序審理(原受理案號:102年度苗簡字第1167號),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詳如附件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再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經法院審理後,認應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者,依同法第452條、第451條之
1第4項但書第3款規定,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
三、經查,本件被告業於102年11月22日因中樞神經性休克併失血而死亡,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被告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各乙份在卷可稽。是本件依上開說明,應改行通常程序審判,並得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第452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文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廖仲一中華民國102年12月3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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