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交簡字第28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交簡字第28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交簡字第2880號被告 黃旭輝 上列被告因本院101年度交簡字第2880號公共危險案件,查該被告居住所及所在地不明,應行送達之判決正本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5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吳坤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程伊妝中華民國101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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