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6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6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624號原告 劉美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信成陳楊梅玉楊安全 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861,081元(每平方公尺之公告土地現值18,000元×594.33平方公尺×原告之應有部分25830分之11737,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9,213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田幸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2月6日
書記官程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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