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附民字第1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1年度附民字第11號原告 陳昆德
涂海彬 涂金山 陳繼成 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文斌 律師
王盛鐸 律師 鄭植元 律師被告 莊信重 上列被告因本院101年度易字第68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莊信重被訴妨害名譽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5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孫淑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部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方秀貞中華民國101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