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法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法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修訂捐助章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法字第5號聲請人財團法人 李崇道 博士基金會法定代理人 謝快樂 代理人 楊程堯 上列當事人間因聲請修訂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說明如附表所示事項,逾期不提出,即駁回本件聲請。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次按法人應設董事。董事有數人者,法人事務之執行,除章程另有規定外,取決於全體董事過半數之同意,民法第27條第1項定有明文,故監事人數不在上開全體董事過半數之列。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並未蓋用聲請人基金會之印章,應予補正。
四、次查聲請人主張:其以民國102年3月26日第六屆第五次董監事聯席會議決議修正其捐助章程等語。惟依聲請人所提該次會議之簽到單影本(見本案卷第11頁),對照聲請人所提之法人登記證書影本(見本案卷第7頁),聲請人現似有19位董事,而該次會議似未經全體董事過半數之同意。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2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伍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孔秀蓮中華民國102年12月3日附表:
一、蓋有聲請人基金會及董事長印章之聲請狀。
二、聲請人於上開決議當時董事人數有幾人、董事姓名為何之資料,如援用所提民國99年8月17日法人登記證書影本,則仍請予說明。
三、所提民國102年3月26日第六屆第五次董監事聯席會議簽到單影本,其出席者姓名之電腦打字,並敘明何者為決議當時之董事。
四、聲請人所提捐助章程修正草案經全體董事過半同意之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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