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司執消債清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號聲請人 古勝隆 債權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代理人 張家維 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代理人 董文貴 債權人澳商澳盛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經天瑞 債權人 渣打 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代理人 張國保 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理人 王光民 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代理人 蔡沛蓁 債權人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世禧 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龍政 代理人 陳皇成 債權人台灣銀行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理人 古兆柱 債權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清算財團之財產可分配時,業已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各該分配表並經本院認可後予以公告在案,茲本院業將清算財團分配完結,有分配表、匯款入帳聲請書、案款通知等在卷可稽,經核並無違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7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倩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