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78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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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簡字第7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廢棄物清理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3年度簡字第78號原告 陳文忠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間廢棄物清理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以程序不合法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序上之欠缺,原告應於上開期限內補繳新臺幣貳仟元。
二、原告起訴狀未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5條之規定表明㈠被告地址及其代表人之住所(均應為:新北市○○區○○路
57樓)、㈡起訴狀之繕本(含所檢附之證明文件)。
三、原告應另提出上開所示補正後之訴狀及其繕本或影本一份,且應簽名或蓋章。
中華民國103年6月5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李行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怡君中華民國103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