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再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再字第5號再審原告 李明峰 再審被告 蔡凌瑜 當事人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訂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
1月29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04年2月
4日寄存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附卷可按,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3月3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劉建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04年3月30日
書記官李宗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