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0年台聲字第10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會議決議無效等再審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台聲字第1049號聲請人 陳素貞
柯美霞 葉志龍 朱美玉 張寶玉 上列聲請人因與台北都會大樓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確認會議決議無效等再審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6月17日本院裁定(109年度台聲字第1215號),聲請再審,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自明。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者而言。本件聲請人對於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並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然未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無資力之事實。又聲請人對於上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法無庸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其聲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核無必要,亦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4月21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鄭雅萍
法官陳玉完法官王金龍法官王本源法官周玫芳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0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