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審交附民字第6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審交附民字第618號原告 邱秀琴
朱宛偵 朱瑋傑 朱銘誠 謝英蕉 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梁智豪 律師被告理大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煌哲 訴訟代理人 黃苙荌 律師被告 李彥德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09年度審交易字第76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蕙芳
法官洪毓良法官施君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書記官陳建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