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0年台聲字第9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聲請訴訟救助抗告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台聲字第954號聲請人 謝謝 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VictorHsieh聲請人akaRuanWhore…黑手黨公司法定代理人 肯尼斯 聲請人新加坡商康劑行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建耀 聲請人金獅私人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世界 聲請人 袁靜如
謝諒獲 一心稅務專利法律事務所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PaulHsieh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陳鄭垚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106年4月24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71號),提起抗告,而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民事訴訟法第117條定有明文。當事人以電子郵遞設備傳送文書於法院者,亦同,觀諸民事訴訟文書使用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作業辦法第10條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對於原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71號裁定提起抗告,並聲請訴訟救助及選任訴訟代理人,未在其以電子傳送方式提出之民國106年8月21日「民事(10)抗告、向最高聲請訴救及指定律師為代理人…狀」上簽名或蓋章,前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9年12月24日公示送達,有卷附公示送達公告足據。茲已逾期,聲請人仍未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4月21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魏大喨
法官李文賢法官林玉珮法官謝說容法官李寶堂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0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