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537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537號

原告 蘇萬水

訴訟代理人 賴威平 律師( 法扶 律師)

被告 黄承宗

上列被告因重傷害等案件(本院114年度訴字第45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黄承宗被訴重傷害等案件,經原告蘇萬水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芙如  

                  法 官 黃英豪  

                  法 官 高郁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鍾宜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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