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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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3號
上訴人
即被告巨廷地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易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544,303元(見本院卷第46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2,4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13日
民事庭法官蔡易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13日
書記官王品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