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9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98號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理人 楊予銣
債務人 潘桂鳳
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37,969元,及自民國95年10月26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計算,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51,259元,及自95年11月25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及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150元,延滯二個月當月計付300元,延滯第三個月者每月計付600元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162,582元,及自95年11月25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及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150元,延滯二個月當月計付300元,延滯第三個月者每月計付600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2月13日
司法事務官易新福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