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4年度司拍字第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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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6號

聲請人 陳香蓮

相對人 張恒椋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張恒椋於民國113年4月9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1,800,000元之普通抵押權,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為113年4月8日之金錢消費借貸所生之債務,利息(率)無、遲延利息(率)、違約金均為無,依法登記在案。

三、又相對人於113年4月9日簽立本票一紙,向聲請人借款1,200,000元,詎屆至清償期,相對人未依約清償債務,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等語,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支票等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附表(土地):                              114年度司拍字第6號

編號

  土    地     坐    落 

使用分區

使用地類別

  面    積 

抵押權設定範圍

所有權人暨所有權範圍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 段

地  號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001

花蓮縣

吉安鄉

福興段

0000-0000

空白

空白

121.00

1分之1

張恒椋(1分之1)

附表(建物)︰                                 114年度司拍字第6號

 

編號

 

建 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平方公尺)

合 計

 附 屬 建 物

抵押權設定範圍

所有權

人暨所

有權範

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面 積

面積單位

001

00000-000

福興路166巷19號

福興段0000-0000地號

住家用、鋼筋混凝土造、3層

一層67.26

二層66.82

三層58.88

192.96

陽台

16.97

平方公尺

1分之1

張恒椋(1分之1)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裁定七日內補正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相對人若經本院通知遷移新址不明無法送達,如須公示送達並應具狀聲請。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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