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241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4年度易字第241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字第8870號),本院沙鹿簡易庭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沙簡字第577號),簽移本院刑事庭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公然侮辱人,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乙○○將其址設在臺中縣太平市○○○路○○號廠地出租於威士頓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威士頓公司)。嗣於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一日上午十一時許,甲○○在上揭公司主持每週例行會議時,乙○○因租約問題,未經同意即擅自進入上址公司內,甲○○遂以公司管理人身分前去與乙○○交涉。詎乙○○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在上址公司內多數人得共見共聞之狀態下,破口大罵甲○○「破雞掰」(台語),公然侮辱甲○○。
二、案經甲○○訴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本院沙鹿簡易庭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簽移本院刑事庭改依通常程序審理。
理由
一、訊據被告乙○○固坦承當時有進入威士頓公司內,然矢口否認涉有上開公然侮辱犯行,辯稱:伊不知道「破雞掰」(台語)三字是誰講的,不是伊講的,也不知道是何人講的云云。惟查,上開犯罪事實,業據告訴人甲○○於警詢、偵查中一再指訴不移,核與證人 許森永 於偵查中具結證稱:案發經過之後半段 伊有 在場,乙○○下樓來對甲○○罵「破雞掰」(台語)等語相符,而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當庭勘驗告訴人庭呈之錄音帶,錄音帶內容中確有「破雞掰」(台語)三字,亦有勘驗筆錄一紙在卷可按,足見被告確有在上揭時地公然侮辱告訴人之行為。是被告前揭所辯,尚難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零九條第一項公然侮辱罪。爰審酌被告前無不良素行,然本案僅因租約糾紛,即對告訴人為公然侮辱之行為,而不思以和平方法解決其與告訴人間之糾紛,行為實屬不當,且對告訴人之心理上及名譽上所生之損害,暨於本院審理時矢口否認犯行之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三百零九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月25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郭瑞祥
法官黃家慧法官黃炫中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書記官黃珮華中華民國95年1月25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罪)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