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訴字第650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5年訴字第65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確認行政處分違法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訴字第00650號原告惠名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被告臺中市立立人國民中學代表人乙○○訴訟代理人 謝勝隆 律師複代理人 陳建勛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政府採購法事件,原告提起確認行政處分違法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茲指定民國96年2月13日上午8時50分在本院第14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96年2月1日
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茂修
法官莊金昌法官林金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2月1日
書記官蔡騰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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