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8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8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2年度訴字第872號原告奇普仕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桂齊恆 律師被告亞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第000000000N01號專利權舉發案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93年12月22日裁定命在該專利權舉發案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專利權舉發案件業已終結,有被告提出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舉發審定書影本及原告97年2月20日陳報狀陳報內容可按。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中華民國97年3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珮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3月4日
書記官朱苑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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