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消債更字第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消債更字第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消債更字第154號聲請人 蘇琬棋 訴訟代理人 邱創典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台幣(下同)一千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上開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復為同條第3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事項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美利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0月30日
書記官黃亭嘉附表:
一、債權人部分:依聲請人提出之臺灣台北地方法院執行命令,係債權人「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聲請對聲請人之保險已得請領之保險給付、已得領取之解約金及現存保單價值準備金債權為強制執行,但未見債權人清冊有列該債權人,請查明「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是否亦為聲請人之債權人,若是,則請更正債權人清冊。另債權人清冊關於第一銀行、玉山銀行部分,均未記載現存實際債權數額,請一併補正。
二、應於5日內預納郵務送達費3,300元,如逾期未繳,則駁回更生之聲請。【郵務送達費部分,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計算式:10人×10份×43元-1,000元=3300元】。又本件郵務送達費係預繳,如有不足,另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尚有剩餘,則退還予聲請人。
三、國稅、勞保資料部分:受扶養人即聲請人次子、父親、母親共3人最近一個月申請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與110、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明細,若未投保勞保,亦請以書面陳報之。
四、財產方面:請提出聲請人名下所有之汽、機車行照影本,並陳報車輛之二手市值約為何。若無,亦請以書面陳報之。
五、收入方面:
(一)請提出聲請人目前任職於大富翁彩券行,除每月薪資收入3萬元外,有無其他其他加班費、津貼、獎金等,若有,亦請一併提出入帳明細。
(二)另請陳報除上開工作收入外,是否有其他兼職收入?如有,請一併陳報並提出收入證明,若無,亦請說明之。
(三)聲請人最近5年內所從事之工作為何?所得為何?
六、補助部分:請陳報聲請人及受扶養人(即聲請人次子、父親、母親)有無領取任何政府補助金?(如:低收入戶、教育補助、殘障津貼、交通補助、失業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津貼?如有,請陳報領取之期間、數額,並提出領取補助金或福利津貼之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影本及相關證明文件。如無,亦請書面說明之。
七、存款部分:請提出聲請人及受扶養人(即聲請人次子、父親、母親)於郵局、銀行、農漁會、合作社等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自民國110年10月17日起迄今之交易明細;如無法補登,仍應提供存摺封面及餘額內頁影本)。
八、商業保險部分:
(一)請提出聲請人所有全球人壽保險、富邦人壽保險等商業保險目前是否具有解約金或保單價值準備金,並請提出相關證明資料陳報數額。
(二)請陳報聲請人除上開全球人壽保險、富邦人壽保險外,有無投保任何其他商業保險契約(含以本人、父母、子女為被保險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等),若有,請敘明保險公司名稱、地址、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及每期保費金額、繳費時間及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並提出保險契約影本或其他相關文件。如有以該等保單質借,應提出質借之金額及還款紀錄、目前尚餘借款金額等證明文件【請自行向保險公司申請,勿要求本院行文】。若無任何相關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並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
九、請陳報有無股票、存款或其他投資等資料並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如有股票則請一併陳報發行公司之名稱、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主營業處所在地;若無任何股票、存款或其他投資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十、每月生活必要支出及依法受債務人扶養之人部分:
(一)次子扶養費部分:
1、依聲請人提出之次子戶籍謄本,聲請人次子為78年生,現年已34歲,請陳報需由聲請人負擔扶養義務,每月支出6,000元之理由為何?
2、若有由聲請人扶養次子之必要,則請就扶養費每月6,000元,提出扶養費數額之計算方式(即每月支出扶養費之項目及金額),並陳報是否與其他扶養義務人即配偶共同分擔?分擔金額為何?若未分擔,未分擔之理由為何。
(二)父親、母親扶養費支出部分:
1、請就所提列父親、母親扶養費,每人每月各2,500元,提出扶養費數額之計算方式(即每月支出扶養費之項目及金額),並陳報是否與其他扶養義務人即其他兄弟姊妹共同分擔?分擔金額為何?若未分擔,未分擔之理由為何。
2、請陳報聲請人父親、母親其他扶養義務人(即聲請人兄弟姊妹)之姓名、戶籍謄本與職業、所得等資料。
、請陳報聲請人於聲請前2年(即至112年10月16日止)財產變動狀況(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之變動,如所變動者係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表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如係因償債而變動者,並提出負債證明文件。
、請提出更生償還計劃草案。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