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4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404號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中區辦事處法定代理人 張治祥 訴訟代理人 彭成青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益田 、 吳罔 、 林育丞 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門牌號碼新竹市○○路○段262之1號建物之稅籍資料。中華民國101年5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29日
書記官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