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衛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衛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撤銷緊急安置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衛字第3號聲請人 詹慧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撤銷緊急安置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5月29日
家事庭法官何怡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5月29日
書記官阮弘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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