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08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0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086號上訴人即原告種德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芳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蘇雄生 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就第一審判決不利上訴人部分全部上訴,其上訴利益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58,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66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13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楊詠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13日
書記官冒佩妤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