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核字第2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核字第2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消債之前置協商認可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核字第271號
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聲請人即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聲請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聲請人即債權人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相對人即債務人乙○○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之前置認可協商事件,聲請人即最大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到院。
一、提出債務人請求前置協商之書面證明文件。
二、提出債務人之債權人清冊。
三、本件協商成立日期。中華民國97年6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傅中樂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6月27日
書記官李佩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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