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3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311號原告綠太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律師被告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陳郁勝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原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又原告前雖於97年11月26日具狀撤回起訴,惟被告具狀聲明異議不同意原告撤回。再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1,500萬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原告應再補繳裁判費143,000元,經本院97年11月3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繳納裁判費,惟該項裁定已於97年11月13日送達予原告之送達代收人,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迄已逾期仍未補正,原告之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曉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1月5日
書記官邱飛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