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1937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1937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代理人 林鴻謨 相對人即債務人小知堂文化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孫宏夫 相對人即債務人孫宏夫相對人即債務人 周容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拾萬參仟壹佰參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拾萬參仟壹佰參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6月27日
民事庭法官范智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6月27日
書記官陳麗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