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家訴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確認繼承權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訴字第93號原告 蕭蓉蓉 即 蕭詠蓉 )訴訟代理人 胡致中 律師被告乙○○
甲○○丙○○戊○○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繼承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6月17日裁定命其補繳,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參佰玖拾伍元。經查,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7年6月19日送達於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繳應繳之裁判費,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桂興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6月27日
書記官陳俐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