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2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2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228號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台北市○○區○○街○○○巷○○號,有戶籍謄本1件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規定,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是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哲賢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
書記官羅美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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