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1314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131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1314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中華民國94年8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催字第83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94年7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8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4年8月26日
書記官簡青根┌─────────────────────────────────────┐│支票附表:94年度除字第131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极品企業有│國泰世華商│94年4月1日│24,000元│0000000││││限公司林志│業銀行股份│││││││泓│有限公司永││││││││和分行│││││└───┴─────┴─────┴──────┴─────┴─────┴──┘